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3A级旅游景区及以下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1日

 

  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3A级旅游景区及以下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旅游景区创建评定工作,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国家3A级旅游景区及以下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拟定创建计划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在每年3月15日前,本着逐级推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推优去劣的原则,将本县、区当年创建A级旅游景区名单计划以正式文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创建计划包括创建A级景区名单及景区基本情况等内容,列入创建名单的景区要及时开展各项创建工作,积极准备完善创建相关资料,并积极开展景区创建的相关工作。未列入当年创建计划的景区,不得参加本年度后续工作程序。

  二、上报创建材料

  景区前期创建工作及资料准备时限为2个半月,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将本县、区列入创建计划的景区创建材料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创建材料主要包括:1.景区创建申请;2.景区创建提升方案;3.景区旅游规划及批复;4.景观质量材料;5.其他根据创建要求需准备的资料。

  三、创建材料初审

  每年6月份,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对各景区创建材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创建资料齐全,创建工作方案可行,通过创建可以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综合效益的,列入初检目录名单。初审不合格的,不得再进入本年度的创建工作程序。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初审结果及时反馈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

  四、省级机构初检

  每年7月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相关程序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列入初检目录的景区进行初检。初检的重点包括旅游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年游客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与环境等方面情况,以及景区管理机构对国家标准的认知水平和创建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景区整改阶段

  旅游景区根据初检时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编制景区创建整改计划任务书,将整改任务进行详细分解,有序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全面达到标准要求。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景区创建工作进展和实际需求,适时邀请专业人士对创建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实地指导。

  六、创建工作验收

  每年9月份,经过创建单位自查和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初步审核,认定已经完成各项创建计划任务,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各县、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验收申请,并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情况打分材料及文字和图表说明,创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报告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组,对旅游景区是否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结果由A级旅游景区创建评审组出具,之后召开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评定工作会进行集体研究确定通过验收的景区,形成最终的全市创建A级旅游景区情况报告,创建情况报告须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研究。

  七、发布评定公告

  对于通过验收的景区,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的旅游景区,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质量等级评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