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进一步提高卫生健康执法工作水平,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2022年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计划开展如下行政检查工作。

一、检查事项

1.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查处违法行为。

6.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机制,负责辖区内国家、省级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任务执行、数据汇总、结果上报等工作。

7.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

8.开展执法稽查,对行政区域内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稽查。

9.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10.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监督监管单位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市疫情防控办要求,扎实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导工作。

二、检查对象

1.辖区内直管的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市政供水单位、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2.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单位;

3.市、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4.疫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单位。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方式

卫生健康执法检查主要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抽检和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二)检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对直管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日常监督检查,各专业监督覆盖率达到100%,12月底前完成。

2.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省、市安排,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医疗美容、中医诊所(中医备案诊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春秋季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高考考点卫生安全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专项监督检查,按各专项时间要求完成监督检查、总结上报等工作。

3.“双随机”监督抽检。于11月底前完成国家、省、市“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并公示抽检结果。

4.联合执法检查。与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按各项任务时限要求完成。

5.执法稽查。对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进行稽查,每年1次,12月底前完成。

6.疫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根据单位职责及市疫情防控办安排,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导检查,全年开展。

四、检查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将各项执法检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提升业务能力。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实践操作、开设“以案说法”讲堂、开展案卷评查、依托卫生健康监督平台进行网络学习等方式,加强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进一步夯实业务理论基础,规范执法文书书写,提升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加大执法力度。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卫生健康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过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回头看”等方式,及时跟踪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4.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推进监督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准则、卫生监督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要求,坚持秉公办事,公正执法,进一步规范执法时的言行举止,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5.强化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边执法、边普法,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12.4”法制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多渠道、多形式向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广大群众宣传卫生健康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宣传执法检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卫生健康执法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长治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