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事项名称和代码:2000-B-00100-140400—— 

  2000-B-12600-140400 

  五、承办机构:长治市卫生监督所 

  六、审批机构:长治市卫生健康委 

  七、办理流程:长治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八、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九、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十、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卫计委官方网站公示。 

  十二、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长治市英雄北路46 

    (二)电话:0355-2027133 

  

  二、执法事项:行政强制 

  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强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强制范围 

  (一)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二)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事项名称和代码:2000-C-00101-140400—— 

  2000-C-00600-140400 

  五、承办机构:长治市卫生监督所 

  六、审批机构:长治市卫生健康委 

  七、办理流程:见长治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强制流程图 

  八、办理规定 

  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九、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十、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十一、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四)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长治市英雄北路46 

  (二)电话:0355-2027133 

  

  三、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事项名称和代码:2000-K-00100-140400——       2000-K-01100-140400 

  五、承办机构:长治市卫生监督所 

  六、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七、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八、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办公地点及电话 

  (一)地点:长治市英雄北路46 

  (二)电话:0355-2027133 

    

  四、执法事项:行政征收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健康行政征收 

  二、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晋发改收费法〔2017334号》。 

  三、收费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四、事项名称和代码:2000-J-0010000200-140400 

  五、承办机构:长治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中心 

  六、办理流程 

  收到相关鉴定请求后,组织相关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按要求收取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