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审核事项 |
审核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材料 |
审核重点 |
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和用品用具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生计生委18号令)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综合监督科 |
1、不符合标准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获得许可证、健康证,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生计生委18号令)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3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危害健康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卫生计生委18号令)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隐瞒的事故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12号令)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5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综合监督科 |
1、未校验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2号)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综合监督科 |
1、使用非技术人员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医疗事故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8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法医疗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违法医疗事故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9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和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0 |
行政处罚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1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买卖器官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2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七条、【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医疗废物丢弃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违法事项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6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未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7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操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违规操作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8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未按规定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非法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1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综合监督科 |
1、违法事实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六条、【部门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违法事项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序号 |
职权类型 |
事项名称 |
审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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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和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违反操作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2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强制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违法出售血液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3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强制 |
【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4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强制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卫生部令第3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5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强制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强制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监督科 |
1、无证执业的调查报告、佐证材料; 2、处理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处罚告知书; 4、拟定处罚意见 |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
7 |
委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 |
政法审批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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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