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9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可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是执法文书制作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并统一存放、分类管理。

第五条 配备的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比例要求:

(一)一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原则上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二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一般的,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三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第七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记录设备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