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卫生健康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委宣传科负责在委网站公开相关事项,委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在网站和办公区域公开相关事项。

委机关负责机要保密工作的科室负责对公开内容涉密性进行审查。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公开以下与执法相关的信息:

(一)主体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权限,内设机构及职责分工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执法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五)人员信息: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及有效期等信息;

(六)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委宣传科、市卫生监督所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每年1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及省卫健委。

第五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开范围内所有内容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规定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委机关、市卫生监督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六条 委机关及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