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长治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委机关和市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社会影响重大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将对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的法治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等进行的审核活动。委政法审批科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限制人身自由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较大数额罚款的数额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备案办法》规定的“卫生案件对单位处5万以上罚款;人口计生案件对单位处10万以上罚款;对个人处3万以上罚款。”执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委政法审批科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政法审批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委政法审批科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3份、装订成册的案件全部材料等资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案件办结期限前30日按本办法向委政法审批科报送审核材料。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审核科室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单位法定权限;

(六)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七)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案件复杂、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委政法审批科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任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委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依照本办法以及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并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