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长治市商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商务局各科室、中心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属性应当予以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新立、修订或废止后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发文,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属性变更的;
(三)因工作职能转变或工作需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同意的;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商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