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广大群众利益,规范行业秩序,推动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12月4日,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山西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方案》,将坚持精准治理、合法整治。整治重点涉及15项:一是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以及回收拆解企业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情况。二是资质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为。三是资质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行为。四是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车辆进行拆解的行为。五是资质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车辆予以拆解的行为。六是资质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七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辆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辆的行为。八是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的行为。九是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十是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用,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为。十一是动力蓄电池贮存场地未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未设有烟雾报警器等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十二是报废机动车非法跨省转移的行为。十三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十四是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行为。十五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太原日报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