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从轻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处5万元的罚款

属地

一般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属地

从重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属地

加重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有暴力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等加重情节的。

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属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从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并处5万元的罚款

属地

一般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属地

从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属地

加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有暴力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等加重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属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3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属地

一般

不具备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都罚款

属地

从重

有暴力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等加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到罚款

属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4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9年第715号)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属地

一般

不具备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属地

从重

有暴力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等加重情节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

属地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对未备案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备案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5

对未备案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和备案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般

不具备不予处罚、从轻或从重情节的

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有暴力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等加重情节的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5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1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备注

6

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出现技术故障,1-2小时内修复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出现技术故障,2-24小时内修复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出现技术故障.超过 24小时无法修复,没有备份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2万元罚款

7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罚款1万元,3次罚款3万元。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一般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罚款1万元以上、3次罚款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


从重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罚款1万元以上、3次罚款9万元的。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