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商务局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长治市商务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是否包含 首违不罚 |
1 |
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购卡人提供章程、签订协议、提示告知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购卡人或代理人出示证件、留存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4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收款、登记、开具发票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6 |
单张预付卡限额超过规定的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按照规定设定有效期或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8 |
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按照 规定退款。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9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退卡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0 |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按规定退卡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1 |
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管理预收资金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2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3 |
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不符合规定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4 |
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管理资金存管账户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5 |
发卡企业未按照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6 |
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公示价格和收费标准。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期内改正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7 |
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明示汽车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 服务政策;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8 |
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 度,未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19 |
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20 |
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90日内未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 备案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变更 后 30 日 内 未 完 成 信 息 更新;未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首次发现违规,在限 期内改正的。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
县级 以上 地方人民 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 |
是 |
长治市商务局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法 律 依 据 |
自由裁量辐度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特许人从 事特许经 营活动未 满足两店 一年条件 的 |
1.发现违法行为时已满足两店一年条件; 2.特许人在限期内完成备案。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处 10 万 元以下罚款 |
市商务局 |
长治市商务局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 处罚的情形 |
法 律 依 据 |
自由裁量辐度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未备案的 |
违法行为发现时特许人具 备 备 案 条件 并在限期内完成备案。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罚款1万元 |
市商务局 |
|
2 |
特许人违 反信息披 露制度 |
1. 特 许 人 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情形; 2. 未 造 成较大影响。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2.《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罚款1万元 |
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