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数字化信息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取证要尽量使用摄像机、照相机、记录仪等数字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条 商务综合执法队要确定专人负责执法数字信息系统工作。

  第四条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在24小时内将数字执法记录存入执法信息系统。

  第五条 需要调阅数字执法信息时,要有执法人员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2人以上在场。

  第六条 相关部门需要调阅数字执法信息时,要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时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第七条 无故泄露数字执法信息,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实行。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