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务执法决定信息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相关业务科室和商务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商务执法队确定专人在市商务局网站及时公开。

  第四条 执法决定需要行政复议的,要及时报送市场秩序科备案。

  第五条 需要行政复议的执法决定在行政复议后7天内在商务局网站公布。

  第六条 执法决定信息需要撤销的,要报送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