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商务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此项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需遵守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负责有关事项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以我局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通过建立相关平台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长治市商务局职责;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务局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政务服务窗口要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等事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法规科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务局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商务局有关行政执法科室应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涉及商务局职能发生变化的;  

  ()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商务局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