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通过文字记录(包括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音像记录(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须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须建立健全音像记录、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采用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采用音像记录方式时须按统一要求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应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七条 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举行听证的;  

  ()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九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执法现场环境;  

  ()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音像记录开始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由、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然后进行不间断记录。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突发故障、天气恶劣、现场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不停止执法行为,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及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的,执法人员应当明确告知实施拍照、录音、录像等行为应符合规定,不得妨碍执法活动,如实记录,不得随意编辑。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纸质文字记录、电子文档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存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指定的储存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存储。  

  行政执法科室执法案卷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公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删改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现场执法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