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治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承担法规职能科室负责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在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对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法制审核的初步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列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取证完毕,承办科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当在报分管局领导作出决定之前送条约法律处审核。  

  第七条 承办科室在申请法制审核时,应当向承担法规职能科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情况说明,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调查取证记录。如有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承担法规职能科室收到承办科室送审材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下列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1.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法律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决定明显不当的;  

  6.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7.法律文书不规范的。  

  承办科室应当在上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对具体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的承办人员、负责法治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