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 ||||||||||||
单位:长治市商务局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收费 | 前置
条件 |
行使
情况 |
行使
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1801-B-00100-140400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企业 | 商务执法大队 | 无 | 无 | 不常用 | 省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委托执法 | |
2 | 1801-B-00200-140400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三十七条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企业 | 商务执法大队 | 无 | 无 | 不常用 | 省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委托执法 | |
3 | 1801-B-00300-140400 | 对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未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企业 | 商务执法大队 | 无 | 无 | 不常用 | 省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委托执法 | |
4 | 1801-B-00400-140400 | 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的、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违反规定、发卡企业未按规定设立银行账户,未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未按时填报业务报告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 企业 | 商务执法大队 | 无 | 无 | 不常用 | 省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委托执法 | |
5 | 1801-B-00500-140400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未按规定签订购卡协议、未按规定实施实名制购卡、未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未按规定实行非现金购卡、未按规定限额发行、未按规定设有效期、未按规定兑付退货现金、未按规定退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企业 | 商务执法大队 | 无 | 无 | 不常用 | 省市县共同行使 | 保留 | 委托执法 | |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具体见《工作指南》。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5.“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6.“前置条件”是指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若有,具体说明前置事项。7.“行使情况”栏填写“常用”或“非常用”,具体界定标准见《工作指南》。8.“行使层级”填写“市级行使”或“省市县共同行使”、“市县共同行使”。 9.“部门意见”填写为取消、下放、转移、整合、保留等,若整合,说明与哪一项整合。10.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
-
- 县区政府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