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财资〔2021〕12号)和《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资〔2022〕82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决定组织开展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将《2023年长治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2023年长治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x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参考格式)
长治市商务局
2023年2月4日
附件1:
2023年长治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长治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财资〔2021〕12号)和《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资〔2022〕82号)有关要求,为确保此次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工作目标
(一)切实摸清家底。对涉及机构改革的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切实摸清单位自身实质家底,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二)完善内控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内控制度。
(三)提高资金效益。通过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行为,提升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和效益,提高财政资金的流动速度,有利于对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的评价,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2022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21年1月1日以前经中共长治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治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编发〔2020〕22号)文件中涉及整合撤并、转企改制和下放属地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本次清查核实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财政局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本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市本级各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统一汇总备案后,进行核实、批复和相关账务处理。其中:
(一)对于2016年已经进行过资产清查的部门单位,允许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汇总上报。
(二)直属事业单位首先进行自查,然后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资产清查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项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五)涉及整合撤并、转企改制和下放属地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期间暂停一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事项。
四、清查内容和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内控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清查盘点(单位自查)阶段(2023年2月7日-2月27日)
1.各单位建立资产清查组织,并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资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2.制定本单位清查方案,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可成立由资产、财务、使用(保管)等部门组成清查盘点工作组;确定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具体安排自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期准备工作。
3.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财务账簿进行整理,保证账簿记录的完整性,按照盘点基准日核对资产和财务账务,并清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采购合同、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权属文件备查。涉及到其他单位资产存放本单位的,应当标明,涉及到本单位资产存放在其他单位的,采取发送函证等方式确定盘点事宜。
4.盘点工作人员应当清点核实固定资产,及时填写盘点表单,确保资产全覆盖,并根据盘点时资产实际状态,在盘点表单中注明。
5.实地盘点结束后,整理固定资产实地盘点情况,将盘点情况与资产账、财务账进行核对,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资产查明原因,作出说明,有需要的应提供技术鉴定资料。清查盘点工作组织机构确认最终盘点结果,形成清查盘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清查盘点结果和处理情况应纳入档案管理。
6.盘亏的固定资产,由清查盘点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个人过失导致盘亏的,按规定认定责任,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后,按照现行资产管理规定权限,以报损方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根据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相关账目。
7.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清查盘点工作组可会同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落实责任人,结合保险赔偿、当事人责任大小等因数,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损失,并出具赔偿金额认定和责任认定说明。损失金额可结合资产账面净值确定,未计提折旧的,可参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净值;已计提完折旧的,以不少于资产账面原值的1%确定损失金额。
8.土地、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和有收藏价值的图书、档案等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结合实际,合法合规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9.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如需提供鉴证报告或技术支撑,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清查盘点专业服务。
(二)清查审计阶段(2023年2月27日-3月10日)
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将本单位需要核实认定的有关资料报送局机关财务科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国资科登记备案。
(三)核实认定阶段(2023年3月10日-3月31日)
市财政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2)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3)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
(4)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2.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2)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
(3)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1)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2)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3)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市财政局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市财政局。
4.资产损溢认定:
(1)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一是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二是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2)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3)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4)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5)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6)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7)资产损失认定。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8)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9)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③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④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⑤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⑥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⑦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10)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①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②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③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11)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①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②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③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
(12)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①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②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③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13)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14)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15)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①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
②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四)后续整改完善阶段(2023年3月31日-全部核实认定完成)
各单位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市商务局成立长治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构成及其职责
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市商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建强任组长;市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何庆红,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红义,二级调研员徐建军、宋振江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财务科、办公室、人事科、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组织、指导、监督资产清查工作;二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处理;三是汇总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二)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及其职责
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商务局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商务局财务科。主要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副局长何庆红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和财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单位)指定专人组成。
六、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各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要求严、任务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单位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精心组织,按时上报。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具体实施方案,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事业单位要在3月15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局财务科。局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国资科。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资料,根据财政批复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办理资产移交、调拨、封存等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帅 米路芳
联系电话:03553034890
附件2
xxx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并经主审计所xx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2.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3.聘请中介审计情况。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二)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原因分析。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证明材料。
(四)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五)单位申报核实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处理预案。
四、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改进措施。
五、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具体包括资产使用状况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等。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