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市商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商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商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商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电子化】商务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

  第八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市商务局各相关业务科 (室)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子系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清单覆盖率】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条【执法人员库】商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子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子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企业库】商务部门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子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名录库。

  第十二条【计划的制定和发布】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子系统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的要求】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四条【计划实施】商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要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被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科室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七条【抽查方式的选择】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检查结果的确定】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九条【检查结果反馈】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反馈方式与录入】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进行公开。

  第二十一条【企业监督】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部门公示系统,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统一公开】在每年1月底之前,应当通过本部门政务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四条【纪律要求】商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 【责任承担】商务执法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