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一、事项编码

2200-B-00100-140400——2200-B-054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水利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服务指南适用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五、设立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至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至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部门规章:

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2.《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1.《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

2.《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4.《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六、办理条件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七、申办材料

填制《水事案件受理登记表》

八、办理方式

电话:0355-3018170

信函: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水政监察支队)

九、办理流程

(一)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6.在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1.受理:对在巡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经审查具备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填写《水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报经局领导签署同意立案意见。

3.调查取证:1)询问当事人(2)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4)鉴定(5)提取其他证据。

 4.调查终结: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集体讨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3)告知应当履行的义务。

拟作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或证据的,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当事人提出理由、事实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8.处罚决定:1审查(2)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3)经局法制机构审核(4)局领导批准。

9.送达: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转交送达(5)公告送达

10.执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结案(归档备案):水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十、办理时限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咨询方式

局政策法规科:0355-3035165

水政监察支队:0355-3018170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纪检委驻市水利局工作组

电话:0355-3030953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长治市水利网站(slj.changzhi.gov.cn)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200-C-00100-140400——2200-C-006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水利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行政执法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五、设立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 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3.《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本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七、申办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电话:水利局办公室(0355-3033511)      

水政监察支队(0355-3018170)

信函: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长治市水利局)

九、办理流程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十、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咨询方式

政策法规科:0355-3035165

水政监察支队:0355-3018170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纪检委驻市水利局工作组

电话:0355-3030953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长治市水利网站(slj.changzhi.gov.cn)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200-D-001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水利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征收

四、适用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五、设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六、办理条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七、申办材料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

八、办理方式

电话:河湖管理科(水土保持科)(0355-3029024)       

信函: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市局水土保持科)

十、办理流程

(一)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

(二)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缴纳通知单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三)缴纳义务人按照缴纳通知单的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2014]886号)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十二、结果送达

《水土保持费征收通知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五、咨询方式

河湖管理科(水土保持科):0355-3029024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市局河湖管理科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纪检委驻市水利局工作组

电话:0355-3030953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长治市水利网站(slj.changzhi.gov.cn)

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200-J-00100-140400——2200-J-03900-140400

二、实施部门

长治市水利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全市水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水行政部门,行政主管相对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五、设立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十二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部门规章: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六、办理条件

(一)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三)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

七、申办材料

填制《水事案件受理登记表》

八、办理方式

电话:0355-3018170

信函: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水政监察支队)

九、办理流程

制定方案-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题处置-公开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1.《限期整改通知书》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对市水利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或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科

山西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四、咨询方式

水利局办公室:0355-3033511

水政监察支队:0355-3018170

地址:长治市长兴南路153号(市水利局办公室)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长治市纪检委驻市水利局工作组

电话:0355-3030953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长治市水利网站(slj.changzh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