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长治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调阅制度》《长治市水利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办法》《长治市水利局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办法》《长治市水利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长治市水利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治市水利局
2019年12月30日
长治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调阅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的管理,规范档案调阅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由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书证材料组成,属于局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第二条 本局人员调阅执法记录档案的,须填写《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报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签批后方能凭单进行调阅。
第三条 非本局人员调阅执法记录档案,须提供调阅单位《调阅函》,填写《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报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原件凭单进行调阅。
第四条 执法记录档案一般仅供在局档案室调阅,调阅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人员必须爱护执法记录档案,不得涂改、损坏、私自抄录、复印、圈点、批注等。
第五条 摘抄执法记录档案内容,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摘抄,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中注明摘抄的主要内容;如需复印执法记录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印后交给查阅人,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中注明复印内容。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调阅执法记录档案及归还执法记录档案,均应在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的,须提供借阅单位《借阅函》、介绍信,填写《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报经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及局主要领导签批,同时出具借阅人有效证件原件,以供档案室复印留存。
第八条 借阅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应严格履行手续,办理借阅登记、签收手续,当面交接清楚,归还执法记录档案必须严格检查,并在归还登记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条 借阅者要爱护执法记录档案,确保执法记录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的执法记录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水利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
2.《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
附件1
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调阅单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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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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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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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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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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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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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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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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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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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法治 工作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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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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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或摘抄 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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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行政执法记录档案借阅单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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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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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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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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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档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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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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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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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法治 工作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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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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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水利局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和掌握水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适应依法治水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和水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应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执法统计工作,并配备一名熟悉法律、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认真的水政监察员担任水政执法统计员。
第三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范围包括:
(一)水事违法案件: 管理范围内所有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
(二)水政监察队伍:管理范围内全部水政监察队伍;
(三)日常巡查监督活动:管理范围内水政监察队伍开展的所有日常巡查监督活动;
(四)水事纠纷:管理范围内所有发生的地区之间水事纠纷;
(五)水利规费:管理范围内所有征收及追缴的水利规费;
(六)行政复议案件:管理范围内所有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行政应诉案件:管理范围内所有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本年度的执法情况工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本部门本年度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职责和任务目标;
2.本部门本年度行政执法所处理的案件总量及其他工作(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情况;
3.本年度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
4.通过行政执法,本部门对执法责任制有哪些好的建议和设想。
第五条 根据水利部统一制作的水行政执法统计报表格式和要求,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年度执法统计报表,县级报市级的时间为次年的1月30日前。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统计员应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换,各级水行政机构要支持、鼓励水行政执法统计人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把统计工作列为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工作实绩的考核内容。对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成绩突出的统计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八条 定期对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凡新任统计员必须接受基础统计知识培训。每年召开一次统计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经验,采取以会代训的办法,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水利局
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水事案卷的管理,充分发挥水事案卷档案在水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事案卷档案管理工作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广大水政监察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写照。
第三条 水事案卷档案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水事案卷档案由同级水政监察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机构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水事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利,努力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工作任利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 水事案卷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一)每次执法活动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整理好,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立档;
(二)案卷范围及分类
1、水事违法案卷;
2、水行政复议及诉讼案卷;
3、水事纠纷案卷。
(三)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案卷档案时,须逐件查点清楚,根据类别和保存期限准确、工整地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
第八条 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一)按照类别和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做到一案一卷。填写案卷目录,以便检索和管理。
(二)根据档案的数量和类别,配置相当的存放设备。
第九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要,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便于查找,应编制档案总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三)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借出。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出手续,并要限期归还。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人员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长治市水利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水利法制审核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法制部门及各执法部门。
第三条 接受法制培训是每名法制审核人员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层分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原则。
第五条 培训时间。每年局法制部门应至少组织两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六条 法制培训的对象:
(一)政策法规科所有人员;
(二)主管法治、执法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培训的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三)与水行政执法业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
(四)“谁执法谁普法”规定的普法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系统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第八条 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水利系统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自行举办培训班,分批分期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习;
(四)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制审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六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持证上岗。原有法制审核人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考核。
第十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考核。每次培训结束后,将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法制审核人员上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二条 奖惩。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报请上级同意后颁发执法证。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治市水利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水利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水利局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水利局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根据《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局政策法规科承担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由局机关法制机构及下属单位中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及聘请符合条件和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组成。
第四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2、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3、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加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
1、建立与聘请法律顾问之间的日常沟通机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工作联系;
2、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实行一事一登记;
3、法律顾问工作中的档案材料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整理存档。
第二章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第六条 鼓励我局具备条件的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创造有利条件。
鼓励机制:
1、所有在编人员参加考试的,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先。
2、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根据个人工作实际,将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保障复习时间。
第三章 聘用
第七条 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出的法律顾问人选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聘期为1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水利局可以提前解聘。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2、熟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3、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章 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
第八条 建立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九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工作方式,实行委托办理制和会议工作制,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研究讨论相关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
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法律顾问,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
对于复杂法律事务,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召开有关会议并由政策法规科提前三日通知,邀请法律顾问列席相关会议,法律顾问在参会后48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法律顾问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出具由承办顾问署名的法律意见书或书面情况报告,报政策法规科留档备查并作为履职考核依据。
第十条 各科室、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应当及时向政策法规科反馈,政策法规科负责收集并与法律顾问交流沟通,有必要时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事项:
1、为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2、为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为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
4、参与本局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5、为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
6、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特殊情况下,水利局可以提前解聘。
第十三条 水利局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水利局法律顾问室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水利局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