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水利局

关于开展全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

为切实加大河湖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河湖健康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晋水政法〔201714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以建立健全河湖执法巡查制度,严肃查处涉河湖水事违法行为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为执法重点,强化河湖执法监管,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坚决遏制河湖水事违法案件频发势头,严格河湖管理与保护,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河道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水利局成立河湖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张满荣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文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志忠  副处调研员

成  员:刘  斌  水库管理科科长

      王胜利  水政水资源科科长

      张海云  市水政监察支队队长

      索海生  市河道管护服务站站长

      付勇刚  市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

      戴  杨  市水政监察支队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立3个河湖执法检查小组,负责各县区的河湖执法督导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名单如下

    第1组:组长:李文艺

           成员:张海云、戴  杨

           负责县区:城区、郊区、长治县、沁县

    第2组:组长:梁志忠

           成员:刘  斌、索海生

           负责县区:武乡县、襄垣县、长子县、沁源县

    第3组:组长:王胜利

           成员:付勇刚、田剑敏

           负责县区:潞城市、屯留县、壶关县、平顺县、黎城县

三、工作任务

此次我市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由省水利厅安排部署、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各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执法检查的具体实施,并配合市水利局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一)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全面检查河湖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明确执法检查责任主体,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执法检查责任体系。采取分级执法、层级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形式,强化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附表1),全面掌握河湖水库涉水活动情况。

(二)严格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项目(活动)的,要建立执法台账(附表2),认定违法事实,落实执法责任主体,及时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严格依法查处:对可以补办手续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的,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逾期不补办手续、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严重影响防洪的,要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对应当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属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依法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执法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建议。

(三)强化整改落实力度

    对此次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整改意见、相关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执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执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执行,对未达到整改要求拒不接受整改要求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查处督办不力的,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挂牌督办,协调解决整改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并指导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尽责。

(四)严厉打击河湖违法犯罪行为

    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涉嫌构成犯罪损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贯彻落实,强化河道采砂执法监督,联合有关部门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证据移交规则等,实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五)完善河湖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河湖执法监管各项任务。要认真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责任制,积极推行执法巡查网格化监管,强化河湖日常管理巡查、执法巡查、养护管理巡查的有效对接。要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邻区域之间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巡查机制。

四、检查内容

(一)河湖岸线利用、涉河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线;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修建上述工程设施;未按照规划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围湖造地、在库区内围垦或者未按规定围垦河道的。

(二)采砂管理。重点查处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采砂。

(三)河道清障。重点查处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四)入河排污口。排查行政区域内的河湖(水库)排污口情况,重点查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设置排污口的行为。

(五)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保护。包括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堤防、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或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堤防、大坝安全活动的。

五、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活动从201761开始,到201710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61610

各县水利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列入专项活动的河道、水库、重点水域,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实施计划及执法检查活动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请于610日前报送市水政监察支队。

(二)查处和督办阶段(611830

1.自查阶段(611730)。各县水利局要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河湖执法检查自查工作。对辖区内河湖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整改。自查结束后,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的自查报告。

2.复查和督办阶段(81831)。各县水利局要对所辖区域的执法检查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做到边检查边督促整改,必要时可对重大事项进行复查,对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严重影响河湖防洪安全、影响水工程安全等重大违法案件和拒不停止或者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强化水行政监督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确保水法规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抽查阶段(91930

市水利局领导小组将配合省水利厅检查组根据各县河湖执法检查开展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方式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水利局领导小组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重大违法案件将进行挂牌督办。

(四)总结阶段(10131日)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在930前完成河湖执法检查工作,并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同时汇总本区域河湖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与典型水事违法案件基本情况(见附表345),于1020前将纸质版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市水政监察支队。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有关统计资料全部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信息系统报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河湖执法检查活动是我市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水利局要高度重视,将执法检查活动作为落实河长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务求实效。

(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县市区水利局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群众反应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进一步加大水法规普法宣传力度,适时对执法检查活动的成效典型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进行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干部群众对贯彻水法规的认识度和守法的自觉性,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总结经验,提高水平

各县市区水利局要以此次执法检查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队伍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执法能力的提升,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长治市水利局

                    2017年5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