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中共长治市委宣传部、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普法办[2017]2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制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水利局

2017425

 

  

长治市水利局

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长治市委组织部、中共长治市委宣传部、长治市司法局、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强化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普法办[2017]2号)精神,使我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切实增强干部职工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能力,特制定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制度。

一、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

第一条 学法由局机关党委组织,局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抓好党组成员学法工作,带头讲法治课,重大决策前结合会议议题,组织参会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局党组中心组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落实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教材、学习笔记、主持人、参学人、学习记录、声像资料等。

第三条 局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每季度集中学法不少于1次。

第四条 局党组成员要有学法专用笔记,每人每年写学法笔记不少于一万字。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心得和理论文章。

第五条 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公文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六条 局党组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

二、干部职工日常学法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单位要结合干部职工工作岗位需要,推动学法活动经常化,保证每年集中及自学学法时间不少于40 课时。

第七条 干部职工学法纳入局培训学习计划和培训内容,考试考核情况记入学分。局党组应加强对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结果运用,把干部职工学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立足岗位履职需要,结合工作业务性质,通过报刊、书籍、网络等途径自主学习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认真组织撰写学法笔记、心得体会。积极参加各项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治论坛、法治书画摄影作品展、法治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平台开辟法治宣传教育专栏和日常维护工作,水政科负责组织科室专栏投稿等法治宣传工作。

第十条 人事科应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脱产培训、专题研究、网络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开展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要安排相应的法治教育内容和课时,课时不得少于3小时。

三、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制度

第十一条 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年举办一次各级人员法治讲座。

第十二条 每年要举办一次全体职工参加的消防安全法讲座(邀请消防队人员授课)。

第十三条 法治讲座内容要以宪法、邓小平法制理论、依法治国理论、国防教育、水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有关法律知识为重点,并及时学习新颁布的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举办法制讲座要聘请律师或上级专业人员为主讲人,保证法制讲座质量。

第十五条 法制讲座要注重针对性,讲究实效性

四、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第十六条 局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每年参加一次各级法制部门安排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

第十七条 局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局普法办制定干部职工普法计划并学法安排表,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组织好干部职工法律知识培训的同时,还要与业务科配合抓好各级业务人员对水利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抓好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五、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局干部职工参加由司法局组织的每年对各单位学习法律知识情况进行的考试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装入局普法档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各科室、单位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把此项工作作为干部职工评先选优、科室业务工作、文明科室评比的重要条件。

六、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使重大事项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为履行后勤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行政管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以下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过法律咨询论证:

(一)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二)重大基建、投资项目;

(三)对单位干部职工的行政处分;

(四)涉嫌刑事案件的移送;

(五)对媒体采访、报道的应对措施;

(六)对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水政科、局法律顾问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咨询论证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

(二)是否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客观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论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有关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提出需要进行法律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二)经分管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同意,各工作机构负责草拟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的基本内容,并由水政科从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三)在法律咨询论证过程中,需要听取专家意见的,由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四)局长办公会根据法律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五)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各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