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政监察执法工作暂行机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长治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执法工作暂行机制》已经
长治市水利局
长治市水利局
水政监察执法工作暂行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委“法治长治”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高效协调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第20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行政执法与专业管理有分有合的原则,结合我市水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水政监察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如下:
一、执法主体、执法机构及执法责任
(一)市局为水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和期限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凡以市水利局名义执法并形成法律文书均须局法人代表(局长)批准签署意见后加盖市水利局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水政科为市局水行政法制机构(局依法行政领导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水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市水政监察支队是受市水利局委托的、唯一行使行政处罚的水利综合执法专职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协助开展水行政许可、水利规费征收等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各科室(单位)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工作。
二、规费征收与追缴
相关科室(单位)在征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时发生未按规定足额上缴或拒缴、拖欠水利规费的,先由相关科室(单位)下达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期缴纳或拒缴水利规费的,则由相关科室(单位)移交水政监察支队,由水政监察支队进行行政处罚。
三、水行政执法检查与违法案件查处
(一)执法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一般情况下由水政监察支队与各相关科室(单位)分别进行,水政监察支队及相关科室(单位)要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密切协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相互通报,形成团结合作、步调一致的水政执法内部联动机制。
各相关科室(单位)在做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及时通报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事活动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科室(单位),确保执法信息互通。
2.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由水政监察支队牵头,各相关科室(单位)参加。
(二)违法案件查处
案件调查和处罚执行统一由水政监察支队实施;案件审查由水政科负责;水行政处罚决定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审签,重大或疑难案件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1.在日常行政管理或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水行政违法行为,由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按照职能范围进行处理,认为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案由和初步核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附同步调查材料交水政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后移交水政监察支队按程序办理。
2.对于上级交办、督办的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支队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查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由水政监察支队牵头,相关科室(单位)配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水政科备案。
四、水事纠纷调处
由水政科牵头、水政监察支队具体承办,各有关职能科室(单位)协调配合、共同调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水事纠纷。
(一)水政监察支队、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创新执法模式,依法及时制止并查处有可能造成水事纠纷的水事违法案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二)市局接到举报或其他途径反映县际边界发生水事违法活动的,应及时转交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支队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应及时依法查处。
五、行政复议的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市水利系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行政复议法》《水行政复议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组织行政复议。最后由局行政复议领导组作出裁决。
六、与县级水政监察机构的上下联动
与县级水政监察机构建立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的协作机制。市级水政监察支队承担直管范围内的执法任务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和同级移送的案件,对下级水政监察机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县级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水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水事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如遇跨区域水事违法案件、水事纠纷等,应报告市级水政监察支队,由市级水政监察支队进行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