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红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把“四荒”拍卖地作为重点清查内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的这一提案提得很好,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关于您提出的《关于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中把“四荒”拍卖地作为重点清查内容的建议需给您说明的是:省政府1997年出台的《关于拍卖农村“四荒”地使用权搞好小流域综合防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水利水保部门是拍卖治理开发四荒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委、财政、农业、林业、土地等部门,具体地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规划。……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护四荒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依法处理。” 1998年,水利部出台的《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四条对“四荒”拍卖程序、各方权力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承买方不按契约规定进行治理,拍卖方“可终止合同,无偿收回转让的“四荒”资源。年,水利部出台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2012年,水利部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一直以来,我们都认真执行省政府和水利部的规定,努力引导和督促“四荒”地承买方积极治理“四荒”,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2016年,省水利厅草拟了《山西省“四荒”资源治理开发管理办法》并上报省法制办。该办法对“四荒”地转让程序,拍卖方和承买方的权力、义务,以及对“四荒”治理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等进行了规定。由于种种原因,该规定未能出台。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率先创造了以户承包小流域和“四荒”拍卖治理的经验。1981年5月,忻州市河曲县农民苗混瞒率先承包了新尧沟小流域,依靠自己的力量投工投劳进行治理,成为全国户包治理小流域第一人。1992年忻州市岚县又率先开展“四荒”地拍卖治理。从此,山西省全面推广户包治理小流域和“四荒”地拍卖治理的经验,连续出台了多项鼓励扶持政策。与此同时,我市也积极按照省里安排,在全市大力推广户包治理小流域和“四荒”地拍卖,如壶关、平顺、武乡等县当时都大力开展了农村“四荒”地拍卖,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时在全市初步形成了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拍卖治理“四荒”已经成为我市治理水土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受当时各方面情况的局限性,我市“四荒”拍卖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四荒”治理开发效益。

  2、2012年,在省水利厅统一指挥下,我们开展了一次全市“四荒”地清查工作,对全市“四荒”资源进行了摸底,在每年的水土保持年报中,也对“四荒”地面积进行统计。经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市共承包、拍卖1419.74平方公里,已治理“四荒”地面积509.76平方公里。在引导“四荒”治理开发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您在提案中指出的诸如承买方自身主动治理效果不明显,拍卖方(村委会)监管、检查等责任履行不力,承买方把使用权当做所有权产生纠纷,承买方把社会责任甩给集体等一系列问题。

  3、针对水保大户在“四荒”治理开发中存在的专业技术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省水利厅组织水利、水保、林业、农业等方面的专家编写了《“四荒”治理开发技术指导手册》和《“四荒”治理开发相关法律政策汇编》,并组织省、市、县工程技术人员,深入到承包治理户治理现场进行宣传工作,赠送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册,同时开展技术指导和法规政策宣讲。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拓宽思路,着重展开以下工作:

  1、我们将在省水利厅的统一安排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引导“四荒”地治理导向,认真做好“四荒”治理开发管理,使“四荒”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方向发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筛选汇总,有针对性地研究具体办法,在省厅的统一指导下,联合各级政府,积极引导全市“四荒”治理开发活动。

  2、我们将大力组织市级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对承买方“四荒”拍卖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这一政策加大宣讲力度,督促指导承买方按照契约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3、我们将与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继续积极督促指导拍卖方(村委会)履行监管、检查责任,切实把国家(集体)资源管理好,治理好。对不治理或治理效果不达要求的荒山拍卖经营主体,督促村委会对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特别是对没有按照契约履行义务的“四荒”拍卖地,坚决支持拍卖方(村委会)按规定无偿收归集体。

  负 责 人:

  承 办 人:高海红

  联系电话:0355—3035276

  长治市水利局

      20198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