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原因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要求“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2020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要求加快制定出台《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此,我局牵头制定了《办法》初稿,制定了补偿标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偿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三次召开工作推进会,四次征求相关县区、市直部门意见,并按照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办法》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4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
生态补偿工作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受益者承担补偿责任,保护者接受补偿。
(二)补偿范围、类型与标准
补偿范围: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
补偿类型: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一次性补偿(分三年分区域补偿)。对耕地进行分年度补偿。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整体分三大块,即建筑(附着)物、树木和耕地。居民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房屋、附属物两个大类及32个小类,主要包括门楼、围墙、简易房、护坡、水渠、水井等,在参照(长政办发[2016]104号)的基础上制定; 苗木补偿标准分为景观树、经济树、材树三大类,其中景观树共涉及38个树种,按高度划分的树种12个(如:侧柏、桧柏、雪松、白皮松等),按直径划分的树种26个(如白蜡、红叶李、玉兰、元宝枫、金枝槐等),结合(长政发[2018]31号)、(长政办发[2016]104号)及市场调查和询价做出了调整与补充。耕地补偿标准:一级保护区耕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黎城、潞城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定为800元/亩/年。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1.资金来源:一次性补偿部分和分年度补偿部分按各受益地区实际用水比例作为补偿比例依据,市本级、潞州区、潞城区、上党区补偿比例暂定为63:27:6:4。用水比例发生较大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2.资金管理:受偿县区于每年9月30日前以项目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下年度生态补偿专项预算,申请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向受益地区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受益地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预算,市财政通过年度结算事项拨付至受偿地区财政。
(四)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定期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市审计局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附则
补偿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统一管理。为了保护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和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以下简称“出露带核心区”)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的经济利益,促进群众生产生活与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原因
《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明确要求“建立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水源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2020年5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要求加快制定出台《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此,我局牵头制定了《办法》初稿,制定了补偿标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补偿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评估,三次召开工作推进会,四次征求相关县区、市直部门意见,并按照2020年12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办法》于2021年2月1日通过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14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
生态补偿工作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原则,水源保护区和出露带核心区的受益者承担补偿责任,保护者接受补偿。
(二)补偿范围、类型与标准
补偿范围:辛安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辛安泉域泉水集中出露带核心区。
补偿类型: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一次性补偿(分三年分区域补偿)。对耕地进行分年度补偿。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整体分三大块,即建筑(附着)物、树木和耕地。居民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分为房屋、附属物两个大类及32个小类,主要包括门楼、围墙、简易房、护坡、水渠、水井等,在参照(长政办发[2016]104号)的基础上制定; 苗木补偿标准分为景观树、经济树、材树三大类,其中景观树共涉及38个树种,按高度划分的树种12个(如:侧柏、桧柏、雪松、白皮松等),按直径划分的树种26个(如白蜡、红叶李、玉兰、元宝枫、金枝槐等),结合(长政发[2018]31号)、(长政办发[2016]104号)及市场调查和询价做出了调整与补充。耕地补偿标准:一级保护区耕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黎城、潞城的实际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定为800元/亩/年。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
1.资金来源:一次性补偿部分和分年度补偿部分按各受益地区实际用水比例作为补偿比例依据,市本级、潞州区、潞城区、上党区补偿比例暂定为63:27:6:4。用水比例发生较大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2.资金管理:受偿县区于每年9月30日前以项目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下年度生态补偿专项预算,申请下一年度补偿资金。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向受益地区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受益地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预算,市财政通过年度结算事项拨付至受偿地区财政。
(四)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定期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市审计局对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附则
补偿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