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室、单位:

按照《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14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2号),我局研究制定了《长治市水利局水利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1长治市水利局水利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2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目录

  

  

  

长治市水利局

201837

长治市水利局

水利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水利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山西省水利厅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晋水基建〔2017225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14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2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通过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和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坚持信息共享,信用公开。加快市级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

  坚持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三、工作机构及信息归集

(一)工作机构

市局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水政水资源科牵头负责涉企信息归集,负责人由副局长李文艺担任,联络人由水政水资源科科长王胜利担任。

各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信息归集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公示要求的方式以及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归集信息,保证信息质量。

(二)应当依法归集涉企信息的具体内容

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当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信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设立、变更、延续市场主体并从事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指对市场经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信息。

3.行政确认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资质认定等信息。

4.抽查检查信息。指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信息有关的检查信息。

5.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企业名单(包括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对失信被惩戒人实施信用惩戒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约束和惩戒信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对自然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产生的相关信息不计入统计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应为已结案并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的相关信息,正在立案调查仍未结案的行政处罚不计入统计范围。抽查检查信息为已结束并产生明确抽检结果的抽查检查相关信息。

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及水利门户网站,加快建设市水利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归集整合水利行业信用信息,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五、信用标准规范

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是指对水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基本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是指对水利领域恪守诚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采集、审核、报送等相关工作。

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信息管理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一)失信惩戒

水利领域失信行为的企业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许可,擅自开展有关活动的;

2.违反水法规、水产品安全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3.对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水政执法检查和渔政执法检查的;

5.未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

6.未按照水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年审的;

7.对在公开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8.未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与企业生产、经营、服务规模相比较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证、照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一定数额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行业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水利行业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二)守信激励

水利行业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认定后,纳入红名单管理:

1.依法取得水行政许可且按照要求开展有关活动的;

2.上一年度未违反水法规、水产品安全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被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3.对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4.配合水政执法检查和渔政执法检查的;

5.制定并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

6.按照水法规等有关规定按时进行验证、换证、申报、备案、注销、撤销、变更年审的;

7.及时准确提供公开信息的;

8.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给予激励。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以及给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激励措施。

(三)  信息采集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水利领域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工作。

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采集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采集到的符合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局水政水资源科,由局水政水资源科汇总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年1225日前将符合条件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报局水政水资源科,由局水政水资源科汇总上传至信用信息平台。

(四)  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各有关科室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科室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确定拟列入红名单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水利局水政科将相关信息在水利门户网站信用信息专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当事人对拟纳入水利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红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市水利局组织研究确定,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  信息报送和公开

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每年元月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公示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纳入水利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纳入红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管理期满重新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水利领域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水利局有关科室、单位提出移出申请,经局有关科室、单位审核验收,报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审核,经确认,认为符合予以移出的,准予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名单。

六、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对没有不良信息记录且拥有优良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惠、奖励或优先办理;

(三)在办理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申报、验证等事项中予以优先;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守信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七、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水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各有关科室、单位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失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应包括以下措施:

1.将失信企业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3.不授予或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称号;

4.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资质申请、享受政策优惠等事项中依法从严审核;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二)对较重失信企业主体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

1.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

2.在办理新增行政许可审批、申报等事项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3.在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水利资金申请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三)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在包括对较重失信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措施:

1.依法撤销企业已取得的相关资质;

2.依法取消企业参加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申请等事项的资格;

3.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失信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实施失信惩戒后,应将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告知企业。

八、信用修复机制。

联合惩戒措施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九、相关要求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对纳入水利行业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水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