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或采取有意脱岗、漏岗延误政府信息公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信息公开项目。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批办和受理。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

(五)拒绝、干扰、阻碍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制造假情况、出具假数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

(一)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 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要实行组织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