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信息。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三、本局对政务信息公开实行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政务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五、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的最终审核及对外发布工作。
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受理、审核及公开发布工作。
信息审核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提交信息工作分管领导作出决定。
六、政务信息审核人员(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长治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未经审核擅自对外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