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关于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长治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单位、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治市审计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