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审计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法制科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科室(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具体工作。
各科室(局)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分管负责人确认,本局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确认。
  五、各科室(局)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涉及本局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及时向综合法规科报告。
法制科负责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设置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网上反映相关情况。
法制科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情况反映进行登记,经分管负责人批示后分送相关科室(局)办理,承办科室(局)提出具体澄清意见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法制科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六、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 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澄清时,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市政府批准。
  七、对因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