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适用于本局所有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本流程是本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二章 审计计划阶段

    第四条  业务部门(含承担审计任务的其他单位,下同)于每年11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初选审计项目,在对初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应当对初选项目重要程度、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审计频率和覆盖面、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备选项目及其先后顺序,向计划管理提交备选项目建议。

第五条  计划管理应当与业务部门就提交的备选审计项目充分沟通,对备选审计项目进行全面评估,于每年12月20日前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六条  对于拟请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项目,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计划管理科按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对于省审计厅安排或者授权本局的审计项目,应当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向省审计厅报告。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

(一)市长和相关领导机关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省审计厅临时安排或者授权审计项目的;

(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五)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六)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七)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计划管理科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审计项目时限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计划管理科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根据审计项目规模和时效要求等情况,明确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除省厅明确规定外,市财政局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县级财政决算审计、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大投资项目等审计项目审计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5日内,一般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5日内。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由业务部门商计划管理科同意,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

第十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统一组织多个下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共同实施一个审计项目或者分别实施同一类审计项目的,由承担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的业务部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实施审计15日前编制完成,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下达相关业务部门或下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重要情况变化,牵头业务部门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请局长审定,调整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时,报局长批准后,按规定经必要程序抽调聘请相关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抽调聘请相关人员时由编制人事科商业务部门履行手续。

第三章  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四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通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下达。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调查时间、方式,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结合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记录。

第十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于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审定后3日内,应当将电子版报计划管理科、法制科备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开始实施现场审计时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进点会的主要议程有:宣读审计通知书:介绍审计的主要内容、范围、重点、时间等;听取被审计单位介绍情况;告知审计工作纪律规定、提出配合审计要求;审计局领导讲话;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讲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进点1个工作日内在被审计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审计公示,悬挂双举报箱。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详细填写资料交接清单,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审计调查了解过程和实施审计过程中,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获取审计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隐匿和毁弃有效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通过召集审计人员共同研究、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咨询等方式确保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并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核审计人员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建立审计组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重要的审计业务事项。审计组召开业务会议应当做好记录,所作记录经审计组组长签字后,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安排记录,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长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六)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九条要求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报告阶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审计事项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等方面进行研究讨论,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应当对上述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必要时可以提前通知项目审理人员参加讨论。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5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撰写工作,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请局长审定后,以本局名义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取得送达回证。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征求意见时应告知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研究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区别下述情形予以处理:

    (一)采纳反馈意见的,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并说明采纳情况和理由;

    (二)不采纳反馈意见的,应当说明不采纳原因;

    (三)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也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的核实、修改工作,完成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应将起草的审计结论性文书、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意见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进行复核。业务部门复核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复核人员必须是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之外的人员,复核完毕后应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审理机构对审计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资料进行审理。业务部门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五)审计复核意见表;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理机构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代拟稿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经总审计师同意、报局长批准后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机构审理过程中如遇有复杂问题,经局长同意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向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三十七条  经审理机构审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法制科填写《业务会议请示卡》,报请局长决定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之前,法制科应当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全体局领导进行审阅,全体局领导应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制科收集汇总。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其他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法制科负责人、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组长、主审等人员参加。

审计业务会议先由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就审计开展情况作介绍,具体包括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审计过程中好的审计经验和方法、取得的审计成效、被审计单位内控管理方面好的作法、审计组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事项;再由法制科汇报审理情况、就局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与审计组沟通情况;最后由局领导充分讨论后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履行告知程序,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除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业务部门应当在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文书修改完善工作,经办公室主任、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关部门前应经过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科、主管领导、局长审核。

    第四十三条  由本局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由组织实施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撰写审计综合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送市政府、山西省审计厅或者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拟作出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部门应当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表报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长治审计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同时商计算机中心按规定将公示内容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市发改委。

第四十六条 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履行备案程序。

第五章 审计后续阶段

第四十七条  由业务部门和督查科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超过审计决定执行期限的被审计单位制发审计整改督办函,督办审计决定的落实,并报送督查科。

    第四十九条  督查科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局提出检查报告。必要时集中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提请市政府将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列入政府督查范围,对单位责任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者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

    第五十条  审计整改检查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检查前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报告;

    (三)根据审计决定书内容,核实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当取得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上缴财政款项的入库单据、调账凭证复印件和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落实有关部门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90日内完成审计项目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经审计组组长检查验收,按局统一要求归入局档案室。

    第五十二条  本业务流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