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执法案卷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执法案卷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 

  第三条 各科室案卷整理结束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上年度的审计案卷立卷后应于本年三月底以前全部归档。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执法案卷定期进行鉴定,按要求期限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 各科室查阅案卷,需进行登记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所查阅的案卷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进行,不能借出,不得复印。如需复印,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六条 外单位查阅案卷,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局长批准,方可查阅。查阅的档案一般不准带走,不准复印,如需复印,经局长批准后,由专职档案员复印,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查阅案卷,不得损坏、圈点、勾画、改动、撕毁、拆卷、折叠、抽页。归还档案时,需经案卷管理员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借阅的案卷一般应在三日内归还,最迟不得超过一周。如需“长期借阅”的案卷,应在借阅本上注明期限,不得超过借阅期限。 

  第九条 积极推进案卷的信息化和数字化管理,对现存档案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将文书、影像、照片、书籍等转换成电子文件,存放硬盘统一保管。 

  第十条 凡损坏案卷、私自泄露案卷内容、擅自转借、复印案卷绐国家、集体、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者,要给予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