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调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审计署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种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主要指本局工作人员、外单位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或者音视频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办公室立卷、归档的原则,各业务科负承办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工作和音像记录的下载、储存等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查阅登记簿,严格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四条 本局审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资料的,可直接查阅,案卷和音视频资料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制资料的,应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本局非审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资料,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核实后应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查阅、复印、拷贝,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文字记录或音视频资料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经核实以及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查阅行政执法的结论性文件及音视频资料,相关情况要在查阅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代理律师应提供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第八条 外地执法部门来函索要案件档案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外调要求,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案件主办人按规定复印寄送,或通知该单位派人阅卷。

  第九条 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查阅案卷或音视频资料,查询人无需交纳查询费。

  第十二条 记录信息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调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