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行政公示办法》《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将我局审计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和人员; 

  (二)执法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程序、方式等; 

  (五)行政检查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等;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为主,行政执法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等其它公示方式为辅,公示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形式发布。 

  第六条  公示的更新。行政执法公示确保及时更新,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布和更新相关内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治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