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晋司办〔2021〕3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和组成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工作,现将《长治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于8月2日前,将备案登记情况报市司法局。
长治市司法局
2021年7月3日
长治市司法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将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及时报送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备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下列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备案: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员的申请,由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命名的个人调解工作室;
2.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法院、公安、信访等单位和特定场所设立的派驻调解工作室。
(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提交该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对各调解组织填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后将情况报所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行业性、专业性和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应当将相关资料信息报设立单位主管部门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属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第四条的规定向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一)新设立人民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撤销或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六条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二)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三)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四)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于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登录“山西智慧调解服务系统”,按要求录入、变更相关信息。
第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通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年初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第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1日起施行,在《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内,本办法有效。
附件:1.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2.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3.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4.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5.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必要性说明表
附件1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组织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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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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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型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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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相关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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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立 情 况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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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单位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设立行专调委会填写) |
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公章印模 |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人民调解组织名称要求、组织类型、行业类别请参见《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
附件2
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花名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调解员等级 |
专/兼职 |
调解组织内职务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电话(手机) |
备注:人民调解组织组成人员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附件3
人民调解员备案表
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所在人民调解组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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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方式 |
□专职 □兼职 | ||||||||
任命方式 |
□选举 □聘任 | ||||||||
基本情况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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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及专业 |
政治面貌 |
所在调解 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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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调解员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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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经历 |
年月 |
担任职务 |
专职/兼职 |
选举/聘任 |
备注 | ||||
受表彰情况 |
年月 |
表彰称号 |
表彰级别 |
表彰部门 |
备注 | ||||
参加培训情况 |
年月 |
培训天数 |
培训性质 |
培训级别 |
备注 | ||||
备注 |
附件4
人民调解组织备案承诺书
(人民调解组织名称),于 年 月 日,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备案承诺如下:
1.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调解组织设立、组织名称、场所设置、标牌标识、工作职责等均符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相关规定。
3.自愿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全面指导;
4.调解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5.依据《人民调解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7.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如有违规违法行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设立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5 |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必要性说明表 | |||
组织名称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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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 ||
设立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 年 月 日 | ||
备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除应该提交《山西省司法厅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设立必要性说明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