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司法局:

2017年1月选任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年任期将满,为做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市司法局制定了《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9日   

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做好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保障群众参与、促进和监督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全市法治建设水平。

二、主要任务

2017年1月选任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年任期将满。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起全面启动市级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至2022年1月基本结束。

(一)选任机关

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长治市司法局负责选任。各县、区司法局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二)选任名额

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经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辖区内每个县、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三)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4.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5.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年11月上旬)

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全市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上旬-2021年12月下旬)

市司法局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

1.发布公告。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在长治司法微信公众号发布。(2021年11月9日前完成)

2.组织报名。自公告之日起,市、县(区)司法局接受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的公民个人申请报名、单位和组织推荐报名,认真组织填写《人民监督员申请表》《人民监督员推荐表》(见附件2、3)。(2021年11月29日前完成)

3.资格审查。市、县(区)司法局分别对辖区内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严格选任条件的基础上,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要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50%。要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候选人考察对象人员名单,考察人选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

4.组织考察。市、县(区)司法局分别成立考察组,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市司法局对各县区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进行抽查考察。(2021年12月12日前完成)

5.进行公示。拟任人选确定后,在长治司法微信公众号将拟任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应取消其选任资格。(2021年12月18日前完成)

6.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局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司法局填写《人民监督员名册》(见附件4)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市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总结阶段(2022年1月上旬)

各县、区要对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管理工作认真评估,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具体意见,书面报告市司法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将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换届选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顺利推进。

(二)强化保障措施。市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履职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全面督促指导。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确保换届选任工作稳步扎实开展。

(四)注重宣传引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对实践经验和选任成果的总结推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不断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


附件: 1.人民监督员名额确认表

2.人民监督员申请表

3.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4.人民监督员名册

长司发〔2021〕29号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