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部门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一个自然年内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2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3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4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7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8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1.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两年内有一次以上违法情形的不适用于此款免罚条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长治市司法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
2 |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
3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
4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 |
初次违反本规定,违法所得或者造成损失较大的;违法情节较重,或者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若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同时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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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违法所得在3000以上1万元以下或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若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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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
长治市司法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
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文内容) |
实施 |
责任 |
备注 |
1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
2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
3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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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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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
若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初次违反本规定,违法所得或者造成损失较小,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同时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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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没收。 |
若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或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下,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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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有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主动向行政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并积极主动纠正等以上一种情形 |
实施该违法行为一次,其公证书内容并不违法或有失真实,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积极纠正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
长治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