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贯彻《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19〕53号)精神,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长治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长治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加强全市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本次清理按照“统一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采取行政执法机关清理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组织本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结果的审核确认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机构;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持有“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持有国务院部委或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拟申领“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
(二)清理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全面梳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性质、执法主体类别和执法职权类型等基本情况,重点核查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现行有效;委托执法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授权依据是否充分,执法范围是否明确,执法事项是否梳理完毕。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全面清理审查人员资格条件,对持有有效期“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核查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由清理机关注销、收回、销毁其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领取国务院部委或者其他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核查发证机关、人员数量、证件编号及证件制发依据,凡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据的,应当注销其原有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拟申领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制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或“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条件。
(三)清理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具体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1.行政执法主体梳理确认阶段(6月)。在严格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电〔2019〕36号)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照机构改革后“三定”规定,结合部门“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本部门及主管的法律授权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形成《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报告》,提供长政办发电〔2019〕36号文件要求编制的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主体清单、执法委托书,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附“三定”规定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务于6月17日前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后,可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2)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派出机关确认;
(3)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
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录,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备案。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清理阶段(6月30日至7月20日)。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实行“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审查主体责任和司法行政机关协调监督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岗位,对照资格条件审查确认所属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身份,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基本信息》,汇总形成《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信息汇总表》,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后,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资格认证考试合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3.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录入阶段(7月20日至7月30日)。“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于6月30日进行维护升级,各县区司法局请将原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予以备份归档以备查询。自7月20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托本系统,登录本单位的账户重新录入经清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审核汇总后报省司法厅备案。
4.总结汇总阶段(7月30日至8月30日)。各县区司法局全面总结本地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情况,分析清理前后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变化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清理信息汇总表》,加盖单位印章后与表格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5.组织执法人员考试阶段(时间待定)。经此次清理后确认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需要办理执法证件的,市直各单位按照《长治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于8月底前向市司法局书面报送申领报告、审批表、情况统计表、在岗证明、人员花名册等资料。2017年以后颁发执法证件的人员,本次换发执法证件免予考试,2017年以前颁发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后再行参与申领执法证件的信息录入,各县区司法局同步汇总相关申领换发证件资料。本年度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时间待省司法厅批准后另行通知。
二、加强行政执法资格日常管理
(一)明确资格管理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监督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严格资格认证考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两次(6月、11月),具体时间按照各地各部门报送的考试计划,由市司法局汇总后报省司法厅统一作出安排。资格认证考试实行“四统一”原则,即“统一考试题库、统一考试规则、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阅卷”。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五年,每年年初进行审核注册,审核注册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规范证件发放程序。市、县执法证件换发程序启动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资格审查、培训后,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相关申领换发执法证件资料。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审核、考试、批准,报省司法厅备案制证发证。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发证依据、人员信息及证件式样等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认识。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以本次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进度,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资料。机构改革期间,原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各单位报送的附件、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主体清单、换发执法证件的申领报告、审批表、情况统计表、在岗证明、人员花名册等资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三)严格把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执法主体、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梳理确认和执法人员资格的清理认证及后续信息录入等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主体、机构和人员,一律不予确认和办理执法证件。
长治市司法局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