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我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应当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五)执法程序。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并主动予以公示; 

  (六)救济方式。应当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部门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承办机构的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服务事项项目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许可对象、许可项目、许可时间、许可决定、救济途径等; 

  (二)行政处罚。处罚主体、被处罚主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救济途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不断拓展公示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具体公示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指司法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信用山西网站、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二)部门文件。主要指规范性文件、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主要用于公示事前和事中公开内容; 

  (三)新闻媒体。主要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事中公开内容;  

  (四)办公场所。主要指政务服务中心等服务窗口和办事大厅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主要用于事前和事后公开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申请书文本式样、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主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行业的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办法,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分管领导审签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公开的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自然人的,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公布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反馈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由承办机构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具体承办机构调查核实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