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备注

1

对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30%

2次/年

 

2

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人

 

 

 

 

 

 

 

30%

2次/年

 

3

对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次修正)2012年主席令第64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1.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
2.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3.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调查核实

 

 

 

 

 

 

 

 

 

 

 

经山西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30%

2次/年

 

4

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次修正)2012年主席令第64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1.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2.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经山西省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30%

2次/年

 

5

对公证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对所属公证员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调查核实

 

 

 

 

 

 

 

 

 

 

 

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公证机构

 

 

 

 

 

 

 

 

 

 

 

 

30%

2次/年

 

6

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1.被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2.对执业中不良记录情况的复查;
3.年度考核发现的突出问题;
4.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调查核实

 

 

 

 

 

 

 

经山西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公证员

 

 

 

 

 

 

 

 

30%

2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