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治市司法局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许可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代码:0800-A-00100-140400)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受理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五、决定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六、办理对象
自然人
七、申请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20自然日
承诺时限: 20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24小时投诉电话:0355-2020287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咨询途径
长治市司法局(长治英雄北路147号)
联系电话:0355-2024232
长治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治市司法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四、决定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五、处罚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人员的处罚、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管理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方面的违法违规失查行为的处罚、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处罚、对法律服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代码:0800-B-(00100-00800)-140400)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省司法主管部门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司法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规定拟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或给予属于听证范围的处罚,提交市司法局有关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十)没收物品处理
1、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制作物品处理情况记录。
(十一)立卷
立卷归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24小时投诉电话:2020287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一、咨询途径
长治市司法局(长治英雄北路147号)
联系电话:0355-2024232
十二、公开查询
自案件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查询状态和结果。
长治市司法局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长治市司法局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
二、办理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受理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四、决定机构
长治市司法局
五、检查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公证机构、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
(代码:0800-K-(00100-00400)-140400)
六、办理流程
(一)准备阶段
1、按照双随机抽查方案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统筹安排现场检查时间,编排现场检查安排表。
2、收集相关档案资料,了解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3、根据情况分析,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做好人员分工。
(二)告知阶段
1、提前向检查对象下发通知书。
2、加强与检查对象的沟通,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处分规定、违法违纪的情形、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强调检查对象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
(三)现场检查阶段
1、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组组长就本次执法检查做说明,持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按照检查方案和人员分工开展检查工作。
3、检查过程中对照现场检查记录逐项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记录发现的问题和疑似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拍照或者视频记录。
4、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线索的,通过拍照、录像、录音、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手段固定证据。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为后续正式立案调查做好准备。
5、检查组对检查对象进行评议,检查组组长将评议结果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要求被检查单位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处理阶段
1、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对检查对象档案工作进行小结,认定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就加强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违法违纪行为轻微,检查对象承诺积极整改的,制作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查。
3、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已造成重大损失,立案查处。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局领导签批是否立案。局领导同意立案的,向检查对象下发《立案告知书》,载明事由和调查过程中检查对象的权利义务。
4、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和统计报告。执法检查终结,按照行政执法案卷整理要求,将有关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八、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在做出行政检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结果。
十、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24小时投诉电话:0355-2020287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一、咨询途径
长治市司法局(长治英雄北路147号)
联系电话:0355-2024232
十二、公开查询
自作出行政检查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长治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查询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