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 | ||||||||
单位名称:长治市司法局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备注 |
1 | 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 |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 1.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内部管理情况; 5.律师事务所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
书面审查 实地检查 |
律师事务所 | 100% | 1次/年 | |
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上年度工作情况; 2.名称、执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 3.所内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4.所内执业人员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
实地检查 审核材料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100% | 1次/年 | |
3 | 对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 | 60% |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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