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第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下列情况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接到上级专项检查要求时;

(二)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三)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条 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