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法律服务机构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随机抽查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七条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的住所(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式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时开展的检查、核查,不受随机抽查制度的限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接到上级专项检查要求时;
(二)收到对监管对象的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的材料等;
(三)监管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有违法违规现象;
第十条 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查法律服务机构名称、登记号、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确保法律服务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