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6项) | ||||||||||||
单位:长治市司法局 | 填表时间:2016年10月20日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收费(征收) 依据和标准 |
前置 条件 |
行使 情况 |
行使 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0800-H-00100-1404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常用 | 市县级 | 保留 | ||||
2 | 0800-H-00200-14040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常用 | 市县级 | 保留 | ||||
3 | 0800-H-00300-140400 |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常用 | 市县级 | 保留 | ||||
4 | 0800-H-00400-140400 |
对先进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人民调解员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常用 | 市县级 | 保留 | ||||
5 | 0800-H-00500-140400 |
对在法律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有关组织、个人等 | 市法律援助中心 | 常用 | 市县级 | 保留 | ||||
6 | 0800-H-00600-140400 |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奖励及撤销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个人 | 政治部 | 常用 | 市级 | 保留 | ||||
注:1.权力事项有子项的,应注明子项的名称。2.“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具体见《工作指南》。3.“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4.“承办机构”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5.“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6.“前置条件”是指权力事项存在的前置审批等条件,没有前置条件的写“无”,若有,具体说明前置事项。7.“行使情况”栏填写“常用”或“非常用”,具体界定标准见《工作指南》。8.“行使层级”填写“市级行使”或“省市县共同行使”、“市县共同行使”。9.“部门意见”填写为取消、下放、转移、整合、保留等,若整合,说明与哪一项整合。10.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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