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 (部门)行政给付 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职权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0800-G-00100-140400 | 法律 援助 防控图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组织现场审核验收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告知(不予提供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经济状况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调查核实。 3.《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4.同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