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司法局 (部门)行政奖励 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0800-H-00100-1404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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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
第四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 由市局基层科起草奖励方案,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2、组织推荐: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直法律服务所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基层科对上报的组织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4、表彰奖励: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2.同1。
3.同1。
4.同1。
2 0800-H-00200-1404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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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 由市局基层科起草奖励方案,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2、组织推荐: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直法律服务所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基层科对上报的组织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4、表彰奖励: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2.同1。
3.同1。
4.同1。
3 0800-H-00300-140400 对先进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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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五条 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 由市局基层科起草奖励方案,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2、组织推荐: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直人民调解组织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基层科对上报的调解员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4、表彰奖励: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
4-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4 0800-H-00400-140400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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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
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第六条 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 由市局基层科起草奖励方案,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2、组织推荐: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及市直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基层科对上报的调解员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4、表彰奖励: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五条:“奖励分为: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命名表彰。” 
3.《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六条:“对受集体奖励者发给奖状或锦旗;对受个人奖励者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 ”
4-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
5 0800-H-00500-140400 对在法律
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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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 由市局基层科起草奖励方案,经科长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局长审批。                                                             2、组织推荐: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市法律援中心对上报的组织和个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
4、表彰奖励: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同1。
3.同1。
4.同1。
6 0800-H-00600-140400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公务员集体和公务员奖励及撤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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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1、制定方案:拟定奖励方案,通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上报相关材料。
2、组织推荐:通知单位全体人员及各县(市、区)司法局上报相关材料。
3、审核公示:对上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核。
4、表彰:将奖励决定形成书面报告,进行奖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2.同1。
3.同1。
4.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