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8、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要按要求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附件文后下载)。平时,市政府信息中心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优秀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含60分)为优秀或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十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2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1分;

  3、未建立部门网站并未在网站设置专栏发布政府信息的,扣1分;

  4、未按规定期限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分;

  5、没有工作动态信息的扣3分,发布不及时的扣1分;

  6、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7、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8、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1分;

  9、不按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月度统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每次扣1分;

  10、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11、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扣3-5分;

  12、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1分;

  13、未按要求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等上报材料的,每次扣2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1、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2、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整改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按《长治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3、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