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监控管理,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晋政办发〔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监控点)是指处于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产业特色鲜明,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已建成投产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监控点的管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监控点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

(二)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防护等有关要求。

(三)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要求,能效和环保绩效水平较高,拥有较为成熟的产业链延伸规划项目,具有能够满足发展需要的建设空间。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3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安全、环保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利用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

(六)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设置规范的应急物资库,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按规定及时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具备安全、应急、环保等有效管理和处置能力。

(七)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他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手续。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违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非法生产等问题。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五条 按照下列程序逐级审核报送:

(一)符合监控点认定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登录市工信局网站进行下载)。

(二)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由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会同市级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审复核会议,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资料和现场复核,在联审复核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四)市工信局依据审核意见书,将审核认定部门均同意认定的企业,确定为拟认定监控点,并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信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同时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六)审核认定部门对监控点认定有不同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开展全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全面提升化工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七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园区内企业执行。支持企业按照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置、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制造等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

第八条 被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认定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前提下,可纳入相关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装置进行改扩建。

第九条 鼓励监控点向园区转移发展,优化园区产业生态、补强园区产业链条,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十条 未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园区。

第十一条 工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产业规划、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企业用地合法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符合性等相关工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监控点项目备案手续等相关工作;消防、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监控点资格。

第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非法生产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已认定为监控点的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向县(区)人民政府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并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每两年由市工信局组织一次复核,复核不达相关要求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监控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同步进行修订。





图文解读:《长治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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