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与北京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与北京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京长对口合作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对口合作专项资金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与长治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2 - 2026年)>的通知》(京政发〔2023〕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北京市与山西省长治市对口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京援合办发〔2023〕5号)《北京市支援合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支援合作地区项目前期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支援合作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援合办函〔2023〕30号)《北京市支援合作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23〕3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对口合作项目,是指使用北京市对口合作资金,经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和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对口合作资金,是指北京市安排用于长治市落实国家关于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对口合作工作任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对口合作项目采用“交支票”管理方式,即北京市出资,长治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主体责任,发改部门履行对口合作项目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口合作项目库建立、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对口合作项目。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五条 对口合作项目支持范围:
(一)支持传承弘扬红色文化
1.用于太行革命老区精神宣传。重点对红色文化作品创作,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法治宣传教育等予以支持。
2.用于革命文物保护展示。重点对革命文物保护人才培训交流、革命文物排查统计、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革命文物展示展陈,建立革命文化基础数据库,长治红色革命基地基础设施条件提升等予以支持。
3.用于共建红色教育基地。重点对红色文化研学合作、共建红色教育基地、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培育思政骨干教师队伍、开发精品红色文化思政课程、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予以支持。
4.用于搭建红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平台。重点对长治旅游景区基础能力提升、开发旅游精品路线等予以支持。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1.用于全面对接乡村振兴。重点对两地乡村振兴开展互学互鉴、深入推进“千万工程”、打造美丽乡村等予以支持。
2.用于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对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搭建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建设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和预制菜、道地中药材研发生产等予以支持。
3.用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重点对京长劳务协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等予以支持。
(三)支持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
1.用于构建城市建设新格局。重点对开展城市建设合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能力提升、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等予以支持。
2.用于共建数字智慧城市。重点对开展数字智慧城市合作、城市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提升等予以支持。
3.用于多层次教育交流合作。重点对京长两地中小学校长、骨干教师等交流培训,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学能力提升、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双方高校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科建设合作等予以支持。
4.用于医疗康养领域合作。重点对两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机构基础能力提升、特色康养示范基地建设等予以支持。
(四)支持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
1.用于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领域合作。重点对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生态价值实现等予以支持。
2.用于“双碳”领域合作。重点对碳达峰碳中和合作、碳汇产品开发交易、绿色金融领域合作等予以支持。
3.用于新能源开发建设。重点对构建“源网荷储”一体化供给消纳体系、开展新能源全产业链合作等予以支持。
(五)支持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
1.用于产业转移对接协作。重点对建设碳基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特色产业园区等予以支持。
2.用于产业园区合作。重点对园区管理、平台建设、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予以支持。
3.用于数字经济合作。重点对5G、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予以支持。
(六)支持京长对口合作其他相关事项
1.用于干部人才交流。重点对京长双方干部人才挂职交流、开展培训等予以支持。
2.用于对口合作宣传。重点对京长对口合作信息平台建设、宣传报道对口合作工作、双方联合举办大型会议或活动等予以支持。
3.用于对口合作协议、纪要和重要会议等确定的项目。
(七)不予支持范围
1. 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2.与对口合作无关的项目,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3.用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4.其他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六条 长治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会同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结对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对口合作工作年度评估要求,结合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长治市实际需求,围绕传承弘扬红色文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低碳发展、共同建设产业合作平台载体等对口合作五大重点任务和对口合作项目支持范围共同谋划项目,编制京长对口合作项目储备建议名单,长治发改部门根据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京长对口合作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对口合作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入库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手续;入库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完成实施方案等相关报批程序,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主管单位、实施单位、项目实施责任人、项目实施背景及条件、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及规模、筹资投劳计划、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实施期限、项目效益等。
第八条 发改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项目前期咨询成果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根据评估或评议结果,发改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对项目予以审批。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当年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开始谋划下年度的项目,条件成熟可随时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责任单位应保证项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计划申报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长治市发改委组织下一年度对口合作项目计划申报工作。根据对口合作资金规模和储备项目,长治市发改委指导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口合作项目遴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原则上从储备库选取,未纳入储备库的,不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由长治市级统筹实施的对口合作项目,长治市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长治市发改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由长治市各县区实施的对口合作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县区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年度项目计划报批前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主要审核项目计划与规划衔接情况、是否为储备库项目、资金规模和预备费是否符合要求、项目计划是否符合国家考核指标、资金投向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是否有禁止实施项目、项目列表要件是否规范齐全、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配套资金是否明确或到位、项目预期效益等。由长治市级统筹实施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审核要出具意见书或会议纪要,随同项目计划逐级报备。
第十三条 长治市发改委会同长治市财政局和市直相关行业部门统筹指导项目前期工作,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比例、结构及合理性进行专题研究和审核,综合平衡形成年度项目计划,上报长治市与北京市开展对口合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将项目计划提交长治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于每年12月1日前上报北京市对口合作主管部门审核,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北京市反馈审核意见,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长治市发改、财政部门要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和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谁批复资金,谁批复目标”原则,项目申报的同时需编报项目绩效目标表。长治市财政部门要结合长治市委、市政府和对口合作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对口合作项目预算时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北京市对口合作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项目调整,需报北京市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对口合作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发改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表》意见,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 对口合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或调整投资概算。项目实施中,长治市相关县区、市直部门要做好项目绩效管理,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发改委要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对口合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做好跟踪分析,对口合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建设过程中遇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发改部门审批通过后,报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二十一条 对口合作项目应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每月向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报送对口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和信息。长治市发改委和各县区政府每年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长治市财政局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必要时可抽取部分项目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资金申请、会签和拨付使用程序。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
长治市财政局收到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资金申请后,经审核将资金下达至各县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局根据用款申请将资金下达至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指定账户。资金使用部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北京市对口合作资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安排合作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安排下年度资金时可向工作成效突出的重点单位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除跨年度项目外,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支出。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结余资金情况、绩效自评情况报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口合作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对口合作工作,优先用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每年10月底前,长治市政府按照项目审批程序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并将资金结余和使用情况报北京市对口合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口合作项目接受北京市对口合作主管部门、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等的监督检查。长治市审计部门依据市发改部门提供的经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对口合作项目竣工决算名单,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将项目验收报告、建设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报长治市对口合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查找风险点,强化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北京市和长治市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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